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现就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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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现就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
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二、自201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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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二、自2017年1月1日起,
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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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为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其中,仅涉及标签上必须